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2條 法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應隨時檢討處理,以期物盡其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