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1條 法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制度,促進堪用財物流通,減少政府支出,特訂定本辦法。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