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機關採購房地產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時應考量當地近期買賣實例、實價登錄資訊、政府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之價格、房地漲跌趨勢及當地工商業榮枯等情形;並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估價。前項底價,得依第十條於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