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