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