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機關依本辦法洽廠商議價或協商時,應規定廠商代表攜帶身分證、印鑑、產權憑證正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