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順序,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順序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