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順序,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順序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