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