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