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二、評審計畫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