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5條 法規: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二、廠商提供服務之服務場地、設施、設備。三、專案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四、服務提供方式。五、履約能力。六、價格。七、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八、其他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