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6條 法規: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計費方法 第36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第一項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且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者,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