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5條 法規: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計費方法 第35條 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