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4條 法規: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計費方法 第34條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核實另給服務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