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3條 法規: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計費方法 第33條 服務須縮短時間完成者,得按縮短時間之程度酌增費用,其所增費用得專案議定。重覆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者,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