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2條 法規: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計費方法 第32條 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五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