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招標文件得訂明部分服務項目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4條
第24條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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