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5條 法規: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評選及議價 第15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