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
- 第13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概述及作業流程。二、基地環境現況及相關法令分析。三…
- 第14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契約條款,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得包括下列事項:一、契約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附外文譯本;…
- 第15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
- 第16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
- 第17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
- 第18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於專案管理技術服務…
- 第19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
- 第20條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一、第一階段評選以規劃及構想內容為限,第二階段…
- 第21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
- 第22條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 第23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有二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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