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3條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
- 第4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計畫概要之研擬。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
- 第5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勘察工程基地。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三、…
- 第6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基本設計:(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
- 第7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二…
- 第8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一、有關專業技…
- 第9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一)計畫需求…
- 第10條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辦理前條專案管理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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