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核准:一、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