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