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3條 法規: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