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23條 法規: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付款 第23條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樣後辦理結報。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