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21條 法規: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付款 第21條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原持卡人並應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期間內,辦理結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