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
- 第7條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其金額由招標機關定之。其另有書面文件者,不得高於書面文件發售費用。
- 第8條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
- 第9條機關得將電子招標文件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該檔經解壓縮還原後,其內容應與壓縮轉換前相同。
- 第10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或廠商列印電子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
- 第11條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下列事項:一、廠商應另以其他形式投標之項目。二、廠商應併提供…
- 第12條廠商電子投標者,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視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
- 第13條廠商參與電子採購,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為之。前…
- 第15條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標。前項開標及決標得免公開為之,並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監辦方式得由監辦…
- 第16條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機關得通知…
- 第17條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 第18條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