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招標決標 第13條 廠商參與電子採購,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為之。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應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