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9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