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7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