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6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一、與採購目的有關。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四、明確、合理及可行。五、不重複擇定子項。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