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3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本辦法所稱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 本條定義的名詞 總滿分 總評分 序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