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3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