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1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總評分法。二、評分單價法。三、序位法。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