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0條 法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