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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通用目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8條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8條
法規: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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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人員: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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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一、中央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中央採購稽…
第3條
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
第4條
採購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各部會及地方採購稽核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本法主管機關彙…
第5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人員…
第6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人員: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二、因採購案件有犯罪行為,…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