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
(二)部會採購稽核小組:附屬機關較多之行政院所屬各部會。
二、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採購稽核小組,由本法主管機關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附屬機關較多者,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立;該採購稽核小組並冠以該部會之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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