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3條 法規: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