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通用目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18條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18條
法規: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8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7條
稽核小組發文,以設立機關名義行之。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
第13條
專案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應於完成後十五工作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
第14條
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第15條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有前項應行迴…
第16條
稽核小組及專案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第17條
稽核小組發文,以設立機關名義行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