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稽核小組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稽核小組依前二項規定副知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資料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稽核小組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