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13條 法規: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專案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應於完成後十五工作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