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12條 法規: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由採購機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