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7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7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