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4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