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