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資格 第6條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前項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前項人員,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宜命其參加訓練;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