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1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前項洽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者,得以書面、電子化或人員支援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