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考試訓練及發證 第17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者。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三、不具備應考資格者。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