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7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