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