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4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